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影市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駿
被
上訴人 飛擎國際視聽有限公司
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大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
,應
按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 萬500 元,依
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 萬7,832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