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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岩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反訴被告    何建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晶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慈妤 
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