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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 原   告 蔡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何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翊橞、泳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