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
原 告 蔡宗佑
訴訟
代理人 何嘉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翊橞、泳鋒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