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
上 訴 人 耕宇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命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
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3至255頁),上訴人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57至271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