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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   告 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毅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代理人  洪肇彤律師 被   告 馳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1 萬5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028元,扣除原 告起訴時所繳1 萬1989元,尚欠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