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 告 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峻毅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
律師
複代理人 洪肇彤律師
被 告 馳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1 萬59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8028元,扣除原
告起訴時所繳1 萬1989元,尚欠6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