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
原 告 陳偉強
訴訟
代理人 蔡明叡
律師
吳志勇律師
被 告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被 告 瑞恩鑽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汽車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
貳拾捌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
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兌現其交付被
告之支票後,即可取得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FERRARI 、
引擎號碼ZFF67NHZ000000000 號車輛之所有權,
爰據以起訴
請求:「一、先位聲明:㈠被告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和新公司)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FERRARI
、引擎號碼ZFF67NHZ000000000號車輛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
過戶登記予原告。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二、
備位
聲明:㈠被告瑞恩鑽石有限公司(下稱瑞恩公司)應將車牌
號碼000-0000、廠牌FERRARI 、引擎號碼ZFF67NHZ000000000 號車輛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查前開先、備位聲明之經濟目
的相同,均為取得廠牌FERRARI 、引擎號碼ZFF67NHZ000000000 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且係擇
一選擇者,依首開規定,應僅以其中價額最高者
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即可。又查,原告於106 年10月16日與被告瑞恩公司
簽署讓渡契約書,係約定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新臺幣(
下同)23萬6,000 元,給付20期後,原告可自瑞恩公司取得
系爭車輛所有權並請求瑞恩公司交付車籍移轉過戶文件,有
原告提出讓渡契約書、支票20張等件影本在卷
可參,足見系
爭車輛最近一次交易價值為472 萬元【計算式:23萬6,000
元×20=472 萬元】,爰
參酌此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47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7,728 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