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 上 訴 人 瑞恩鑽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凱 被 上訴人 陳偉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伍 佰玖拾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日第一審裁判 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 審之訴駁回等語。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2 萬元,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備位請求 全部勝訴,故上訴人請求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均廢棄改 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592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其程式自有欠缺。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