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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7號 原   告 綠峯大飯店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睿烽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被   告 鳳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確認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所簽署「合建及共有資產轉讓暨補 充條件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 嗣業已撤回,見本院卷第165 、185 頁),其訴訟標的價額,則 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原告基於系 爭契約,提供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0 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小段3156、258 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 動產),此有系爭契約第1 條第3 項及附件二、附件三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33、44、45頁)。則本件原告主張解除系爭契約,而 認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故可取回本應提供合建之系爭不 動產,由原告本身進行使用收益,無庸履行系爭契約所定之權利 義務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為據。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 億0,935 萬6,348 元(計算式詳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 萬4,07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 萬7,335 元,原告尚應補繳24 8 萬6,7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一、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面積合計為2051.05 平方公尺(見本院卷   第44、195 至199 頁)【計算式:1214.68 (258 建號建物   總面積)+733.44(3156建物建號總面積)+20.55 (3156   建號建物屋頂突出物)+82.38 (3156建號建物地下層)=   2051.05 】(本院卷第44、191至199頁)。 二、經換算,即為620.44坪【計算式:2051.05 ×0.3025=620.   44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卷附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本院卷   第201 頁),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區最相近之交易紀錄,於起   訴時之每坪交易價額約為每坪49萬8,608 元,爰以該價額定   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每坪交易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3 億0,935 萬6,348 元(計算式:620.44坪×49萬   8,608 元=3 億0,935 萬6,3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