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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   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啟聰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竺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