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 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音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
被 告 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啟聰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竺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