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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7號
原      告  反應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怡 
原      告  張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被      告  黃源璋 
            吳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