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2268號
被 告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原 告 吳英明
德城行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邱志鈞
曾騰芳
王書敏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