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清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友立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5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
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379 元【計算
式:美金46,620元×31.175(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1,45
3,37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