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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友立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5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3,379 元【計算 式:美金46,620元×31.175(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1,45 3,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