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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83號 原   告 中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渝甄 被   告 梁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