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4號
原 告 李煌梅
李煌輝
李煌美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周信亨律師
被 告 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被 告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蔡忠諺
李訓炬
上 一 人 樓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將於該次庭期進行最後言詞
辯論程序,請
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4週內綜合全案相關事證提出
「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原告部分需包含「
訴之聲明,事實及
理由」,被告部分需包含「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請將
繕本逕
自寄送
對造,並將書狀電子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candyhsu@jud
icial.gov.tw,書狀電子檔請均以「Word文字檔」寄送,勿轉換
成PDF檔、純文字檔或壓縮檔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