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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34號 原   告 李煌梅       李煌輝       李煌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周信亨律師 被   告 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被   告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蔡忠諺       李訓炬 上 一 人       樓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30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將於該次庭期進行最後言詞 辯論程序,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4週內綜合全案相關事證提出 「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原告部分需包含「訴之聲明,事實及 理由」,被告部分需包含「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請將繕本逕 自寄送對造,並將書狀電子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candyhsu@jud icial.gov.tw,書狀電子檔請均以「Word文字檔」寄送,勿轉換 成PDF檔、純文字檔或壓縮檔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