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原 告 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原 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張淞坤
蔡瑞雪
王玉雪
共 同
蔡坤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佩蓉律師
被 告 金港營造有限公司
金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博志
法定代理人 柯貞如
被 告 盧萱羽
李吳星雲
袁崇希
江梓安
楊博明
許瑜珊
林文進
陳明飛
楊博強
游博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陳高星律師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
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4項定有明文。查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4年7月22日選任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吳敵雄為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7月21日,
迄今均未改選變更,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年10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9317900號函、祥寧大樓管委會聲明書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89至192頁、卷二第343頁),依前開規定,吳敵雄任期屆滿視同解任,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書狀,陳報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已改選主任委員,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推薦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之人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