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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2號 原   告 沅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宏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 代理人 俞百羽律師 被   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筱琪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鄭承鴻       汪福能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 ○○○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32頁)及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本院卷第43頁)在卷 足憑,且依兩造所簽訂委託製作契約第8條之約定,亦以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製作契約影本附 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6、47頁),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 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