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2號
原 告 沅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宏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
複 代理人 俞百羽律師
被 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筱琪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鄭承鴻
汪福能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
○○○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32頁)及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本院卷第43頁)在卷
足憑,且依
兩造所簽訂委託製作契約第8條之約定,亦以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製作契約影本附
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6、47頁),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
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