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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 上 訴 人 林瑞榆(原名林秋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73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