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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作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友俐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