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作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友俐間因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