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2798號
上 訴 人 運承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即請求廢棄本訴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7萬105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萬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之上訴利益均同屬於上訴人一人,
爰將
上開金額合併,核定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77萬9050元(計算式:107萬1050元+70萬8000元=177萬90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7933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