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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89號 原   告 張基治       陳天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瓏山林都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孝宜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附表三「應補繳裁 判費」欄所示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張基治與被告間 民國102 年7 月23日所簽立之都市更新或合建契約(下稱系 爭①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二、確認原告陳天來與被告 間102 年7 月8 日所簽立之都市更新或合建契約(下稱系爭 ②契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經核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且各標的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其價額自應 合併計算之。又依系爭①、②契約所示,原告張基治係提供 其名下附表一所示土地、其上同區段建物(下合稱系爭① 不動產);原告陳天來係提供其名下附表二所示土地、暨其 上同區段建物(下合稱系爭②不動產),而與被告合意進行 都市更新或合建。如原告於本件獲勝訴判決,即可保有上開 本應提供之不動產為自身所使用收益,無庸履行系爭①、② 契約所定交付及移轉系爭①、②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關係,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①、②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據 。經本院職權查詢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 示,與系爭①、②不動產所在地鄰近,於本件起訴時最相近 之交易紀錄,其交易價額每坪約新臺幣(下同)33萬4,000 元,以此計算,系爭①、②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分別 為3,794 萬5,740 元及3,683 萬3,320 元【計算式:(52.9 4 +60.67 )坪×33萬4,000 元≒3,794 萬5,740 元;(49 .61 +60.6694 )坪×33萬4,000 元≒3,683 萬3,320 元】 ,是本件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各如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 萬3,670 元,各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 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一:張基治提供都市更新或合建契約書不動產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 ○○○區 ○○○段│----- │44 │--│106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主│主建物總面積 │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權利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坪 │ │ │號│ 號 │ │ │ │ │ │ │ ├─┼───┼──────┼──────┼─────┼───────┼──────┼────┤ │1│73 │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板橋區│ │175 │52.94 │全部 │ │ │ │南雅南路一段│新興段44地號│ │ │ │ │ │ │ │3 號1 、2 樓│土地 │----------│ │ │ │ │ │ │ │ │ │ │ │ │ ├─┼───┼──────┼──────┼─────┼───────┼──────┼────┤ │2│1645 │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板橋區│ │200.56 │60.67 │全部 │ │ │ │南雅南路一段│新興段44地號│--------- │ │ │ │ │ │ │3 號3 、4樓 │土地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陳天來提供都市更新或合建契約書不動產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 ○○○區 ○○○段│----- │45 │--│104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 │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權利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主建物總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 │號│ 號 │ │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 ├─┼───┼──────┼──────┼─────┼───────┼──────┼────┤ │1│96 │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板橋區│ │150 │14 │全部 │ │ │ │南雅南路一段│新興段45地號│ │ │ │(換算總│ │ │ │5 號1-4樓 │土地 │----------│ │ │坪數為 │ │ │ │ │ │ │ │ │49.61 坪│ │ │ │ │ │ │ │ │) │ ├─┼───┼──────┼──────┼─────┼───────┼──────┼────┤ │2│1646 │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板橋區│ │200 │----- │全部 │ │ │ │南雅南路一段│新興段45地號│--------- │ │ │(換算總│ │ │ │5 號1-4樓 │土地 │ │ │ │坪數為 │ │ │ │ │ │ │ │ │60.6694 │ │ │ │ │ │ │ │ │坪) │ └─┴───┴──────┴──────┴─────┴───────┴──────┴────┘ 附表三(幣別:新台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前繳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 │ │ │ │ │(註一) │ │ ├──┼───┼────────┼──────┼─────┼──────┤ │ 1 │張基治│3,794 萬5,740 元│34萬5,960 元│1萬6,835元│32萬9,125元 │ │ │ │ │ │ │ │ ├──┼───┼────────┼──────┼─────┼──────┤ │ 2 │陳天來│3,683 萬3,320 元│33萬6,192 元│1萬6,835元│31萬9,357元 │ │ │ │ │ │ │ │ └──┴───┴────────┴──────┴─────┴──────┘ 註一:原告本以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65 萬元,合計330 萬元,繳 納裁判費3 萬3,670元,故已繳裁判費按人數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