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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黃暉茹 訴訟代理人 黃二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