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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被 上 訴人 被   告 銀盛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千儀 訴訟代理人 陳效光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 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