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被
上 訴人
被 告 銀盛國際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千儀
訴訟代理人 陳效光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
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