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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93號
原      告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陳貞文律師
被      告  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廼賢 
被      告  鍾嘉明 
            陳聖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宋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
            黃柏榮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複代理人「連得照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德照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