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89號
原 告 開新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
被 告 天蓬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原名:京稜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晉嘉為被告天蓬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京稜旅行
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
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曉芬,
嗣於民國108 年9 月24
日變更為張晉嘉,此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變更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佐(見訴字卷第79
至83、193 至201 頁),而被告未經合法委任有訴訟代理人
,且未具
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
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張晉嘉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