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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89號 原   告 開新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 被   告 天蓬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原名:京稜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晉嘉為被告天蓬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京稜旅行 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 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曉芬,嗣於民國108 年9 月24 日變更為張晉嘉,此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變更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見訴字卷第79 至83、193 至201 頁),而被告未經合法委任有訴訟代理人 ,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 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張晉嘉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