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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40號 原   告 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麟 被   告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 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而觀原 告起訴狀內容及所附證物,並未見本院有何管轄之依據,揆 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