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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45號 原   告 鑫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寗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許書豪律師 被   告 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采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已於108年7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 表查詢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