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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慶 被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 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