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永慶
被 告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
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
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
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