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577號
抗 告 人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焦名薇
錦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即明。
二、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7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
爰依
上揭規定,命抗告人於如
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