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註者同)5,587,297元(計算式:120,000美元×4月2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2元=3,384,000元,3,384,000元+2,203,297元=5,587,2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