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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90號 原   告 長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丁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 已於108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