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07號 原   告 陳博揚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蔡佩穎律師 被   告 鈦盾科技有限公司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 訴訟,不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 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 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 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 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 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 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亦同此見解)。 二、經查,被告鈦盾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固在臺北市松山區, 而屬本院管轄範圍,惟本件原告係依據其與鈦甲數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圍棋對弈遊戲共同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第一 份合約)、其與鈦盾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共同開發合約書(下 稱系爭第二份合約),請求被告2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而 觀諸系爭第一份合約第12條已載明:「一、甲(即原告)乙 (即被告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系爭第二份合約僅係增 補系爭第一份合約之內容,有該二份合約在卷可佐(本院卷 第18頁、第35頁),足見此一合意管轄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 ,應優先於其餘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