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吉聖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1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另上訴人應同時補正有蓋有上訴人立吉聖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章文之上訴狀,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