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8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仁興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珩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8,919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