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833號
上 訴 人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2,2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