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896號
原 告 裕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政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理由欄三、㈤江政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江政勲。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