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39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錦杰
石玉甄
安宏企業有限公司
商喬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應徵上訴之
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