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48號
上 訴 人 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梁力友
上 訴 人 高臺麟
高盟慧
陳奕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昌盛間請求
回
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伍仟柒佰伍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故
本件上訴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 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
乃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