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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81號 原   告 簡崇倫 訴訟代理人 周政律師 被   告 陳冠宇       海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需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湖簡字第75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 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 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