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75號 原   告 三暉圖書發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龍 訴訟代理人 陳展輝 被   告 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