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75號
原 告 三暉圖書發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丁龍
訴訟代理人 陳展輝
被 告 微笑人生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天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