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105號
原 告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鄭克盛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吳漢甡律師
被 告 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王心婕律師(已解除委任)
簡榮宗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廖昰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之記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