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105號
即 被 告 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王智灝律師
王心婕律師(已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廖昰軒律師
即 原 告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複代理人 吳漢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反訴原告於本訴審理
期間,即
反訴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7日對反訴原告提起給付違約金之訴訟
迄今,歷經1年1月有餘,始終未曾提起任何反訴之請求及主張,被告卻遲至109年9月10日之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本訴即將
辯論終結之際,始當庭具狀提起
本件反訴(見本院卷三第37頁),
惟其提起反訴,本院尚須給予反訴被告答辯、
聲請調查證據之機會,有礙於本訴訴訟之終結,又反訴原告在此之前並無不能提起反訴之事由,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本件反訴,依
前揭法條規定,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