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列當事人均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兩造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下,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181元。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
被告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