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173號
原 告 慈葳實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
被 告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
兩造針對下列事項,於收受裁定後二十日具狀表示意見,
繕本逕送
對造:
(一)原告部分:
1、本件原告主張依
民法第231條第1項,認
被告陷於
給付遲延而
解除契約,原告主張被告給付遲延之行為及時點為何?又被告給付遲延與原告所主張生產
系爭馬克杯之損害間,有何
因果關係?
2、就超纖細抹布部分,兩造間係成立何
法律關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纖細抹布打樣費用之依據為何?
3、就被告
抗辯損害賠償金額應扣除定金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之意見為何?
4、就已生產之空白馬克杯,請提供較清楚之照片(單個)。
(二)被告部分:
1、本件依民法第264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請求原告將系爭白色馬克杯返還予被告,原告就此部分有何對待給付之義務?
2、本件就超纖細抹布部分似尚未生產(因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打樣費用),被告主張原告交付超纖細抹布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