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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19號 原   告 智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貴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鄭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地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按(卷第183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所記載『台 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經由郵務送達結果發現,實 際上並無此地址,卷第171頁),原告誤向本院起訴,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