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19號
原 告 智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李貴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楊詠誼律師
被 告 鄭鳳梅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地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有
戶
籍謄本在卷
可按(卷第183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所記載『台
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經由郵務送達結果發現,實
際上並無此地址,卷第171頁),原告誤向本院起訴,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