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320號
被 告 香港商富盛亞洲傳媒有限公司
原 告 智奧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判
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00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