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00號
原 告 王東陽
被 告 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起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憑,
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
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