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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00號 原   告 王東陽 被   告 上盈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起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 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