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470號
原 告 愛客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素真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新臺幣(下同)7710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月21日前補繳320826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
等情,有收費答詢表存卷
可參,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