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517號
原 告 陳東城
陳俊吉
共 同
被 告 興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兩造並應於109年12月14日前,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附件:
一、請查報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至今,坐落於
系爭地上物鄰近地區且與系爭地上物之建材、租賃使用目的相當之「建物」(不含土地)租金行情,並請提出符合前述租賃條件之契約、實價登錄或其他資料。
二、
被告提出之109年9月24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第11頁記載:「縱
鈞院認原告附合之主張可採,然被告依
民法第816條之規定,自得請求原告償還系爭地上物C部分之價額」等語,請被告確認係作何
抗辯?除去侵害
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與
本件訴訟標的之關連性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