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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64號 上 訴 人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森、李翊瑋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6 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