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64號
上 訴 人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雋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森、李翊瑋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6
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83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