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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72號 異 議 人 巨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俠 上列異議人聲請人鉅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9348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就聲請人鉅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 ),業於108年7月22日送達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住所臺北市 ○○區○○○路○段○○○號5樓之1,因未獲會晤異議人,而付 與受僱人新光民生廣場華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已生合法送達 效力,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與異議人,對已生之合法 送達效力不影響,是以,異議期間應至108年8月12日屆滿( 108年8月11日為星期日),異議人遲至108年8月13日始提出 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是故,異議人之異議已逾期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