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72號
異 議 人 巨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文俠
上列
異議人因
聲請人鉅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
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9348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就
聲請人鉅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
),業於108年7月22日送達異議人
法定代理人之
住所臺北市
○○區○○○路○段○○○號5樓之1,因未獲會晤異議人,而付
與
受僱人新光民生廣場華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已生合法送達
效力,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與異議人,對已生之合法
送達效力不影響,
是以,異議期間應至108年8月12日屆滿(
108年8月11日為星
期日),異議人遲至108年8月13日始提出
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
是故,異議人之異議已逾期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